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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8, 2024 12:58:57 GMT 5.75
专栏(讨论了常设会议的主要方面),本文将讨论第 14,309/22 号法律带来的公寓集会制度的第二个变化:以电子方式举行的集会。 康尤尔Covid-19 大流行导致的社交距离需求直接影响了那些决策依赖于会议集体审议的实体(社团、公寓、协会、政党等)。 一些机构和实体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以电子方式举行集会进行监管,他们将其称为“数字集会” [1]。关于公寓,第 14.010/20 号法律第 12 条暂时解决了该问题,该法之前通过“虚拟方式”举行会议。然而,在此日期之后,出现了规范真空,并由第 14,309/22 号法律填补,该法律将第 1,354-A 条引入《民法典》。 立法者所使用的“电子组装”一词似乎并不 工作职能电子邮件列表 恰当;电子化并不是集会的形式,而是公寓业主见面的手段。如果没有按用法统一表述,这里就称为电子会议。 会议可以完全以电子方式举行,也可以以混合形式举行,与会者可以是面对面的,也可以是远程的。 只有在公寓协议不禁止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电子方式召开会议,但这种情况很少发生。 召集通知必须注明电子媒体的使用情况,并包含访问说明和有关“向公寓业主收集选票的表现形式和方法”的说明。 至于访问说明,必须注明将使用哪个应用程序或程序,以及链接、任何密码以及如何注册。 然而,目前尚不清楚关于收集选票的表现形式和方法的必要指示是什么。还不清楚为什么电子会议需要这些指示,而不是面对面会议。 第 1.345-A 条第一节规定,电子集会必须“保护公寓业主的发言权、辩论权和投票权” 。这是不言而喻的道理。第 1,335 条第 III 项已规定了发言权、辩论权和投票权。辩论权也没有必要提及,因为它已经包含在发言权中。 第 1,354-A 条第 3 款规定,只有“在添加所有投票并公布其出版物后,才会以电子方式起草相应的会议记录,并且股东大会闭幕”。 该标准的措辞值得认真考虑,因为它给人留下了错误的印象。 首先,如果没有汇总票数并宣布结果,会议就不能被视为闭幕。然而,这样的解释并不令人信服,因为它将在常设会议中创造一种新型的议会,正如我们所看到的,这种形式完全取决于议会的意愿,而不是负责计票的人(一般来说)。秘书)并宣布结果(董事会主席)。 然而,确实,在没有计票和公布结果的情况下,任何会议(现场会议、电子会议或混合会议)都不应结束。然而,如果发生这种情况,这种异常情况通常只会导致未定期完成投票的具体事项无效,当然不影响那些造成违规行为的人的责任。 第二个错误印象是会议记录必须在闭幕前起草(“……将起草相应的会议记录……并且股东大会闭幕”)。从逻辑上讲,会议记录必须在会议结束后而不是之前制定。 如果以电子方式参与的人也可以签署或至少批准它们,则提及以电子形式起草会议记录的必要性是合理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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